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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防培训机构跑路,杭州教育局等多部门将对培训机构进行金融监管

    2019-12-03 来源:学邦技术

    由于近两年校外培训机构跑路事件频发,在家长中带来很多不良影响,杭州市教育局为了规范校外培训市场,联合多部门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金融机构监管意见,全文如下:


    近日杭州市教育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金融办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杭州教育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民朋友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依法规范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学员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通知。


    一、搭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服务平台。组织研发“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服务平台”。通过该服务平台,实现与符合要求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并为培训机构提供统一的收费通道,也为培训学员提供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等功能。合作银行在受理资金监管服务业务前,须与服务平台完成前期的技术对接工作。


    二、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监管账户体系。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监管账户体系由汇缴专户和监管账户两部分组成。


    汇缴专户由杭州市成人教育协会在银行开立“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汇缴专户”(简称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缴情况。学员通过服务平台所缴存至汇缴专户的培训费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归属,由培训机构和杭州市成人教育协会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监管账户由校外培训机构选择合作银行开立本机构的培训费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接收由汇缴专户转入的学员培训费;同时按照主管行政部门要求在监管账户内设置最低账户余额,由合作银行按协议进行冻结;主管行政部门对监管账户内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进行监测。


    已设立的文化课程类校外培训机构,在2019年12月底前与合作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新设立的文化课程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费收取业务前,与合作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


    三、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退费流程。当学员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平台所发送的学员退费指令,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学员所缴培训费已由“汇缴专户”转存至“监管账户”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合同限期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金风险防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应在其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在“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最大限度地防范因机构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可能造成的学员财产风险。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金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该机构上一自然年培训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和信用联合惩戒。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服务平台上所提供的培训机构收费信息需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对于所收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全额缴存至培训费汇缴专户内。未足额缴入培训费汇缴专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杭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缴是否纳入服务平台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年审年检或“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日。


    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问题愈演愈烈,被社会各方密切关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在办学实践中,民办学校最容易触犯的财务问题有哪些呢?


    培训机构的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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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资产不明确


    机构创办者的资产没有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不能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个人资产与学校资产混为一团,举办者存着侵占学校资产的现象。


    二、资金使用不规范


    创办者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校费用长期被创办者占有或挪为他用,资金的使用没有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规定,且收入没有进入到学校的财务专户。


    三、财务管理较混乱


    部分学校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符合资格的财务人员,学校缺乏统一的财务核算,存在着账外核算和假账现象;费用支出随意性较大,缺乏财务预算和决算等。


    四、擅自谋取私利


    创立者将学校办学结余为办学校利润,不管是否选择盈利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擅自将学校结余作为投资利润据为己有,甚至直接从学校学费收入中直接获利。


    五、偷税漏税较普遍


    学校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资格认定手续,妄图通过做假账隐瞒财务事实,没有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躲避依法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