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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 | 培训机构因“我要上名校,我要上重点学校……”招生广告,被罚上万元!

    2018-10-26 来源:学邦技术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十起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学邦君已为您整理好,并准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校长大大们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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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杭州市富阳区某教育培训学校广告违法行为:

    该学校发布广告内容涉及“我要上名校,我要上重点学校,【捷报】恭喜xx2016年春季中考成绩再创佳绩!64位学子明显进步,要上名校,来xx”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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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该公司通过个人渠道从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一批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3800条的电子文档,支付现金2000元。通过拨打上述个人信息内的电话,推销自己的培训课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50000元。

     

    案例三

     

    杭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该公司从事少儿英语教育工作,通过个人渠道以购买等方式收集幼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幼儿父母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用于开拓当事人的生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

     

    案例四

     

    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该公司从事少幼儿早期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个人渠道以购买等方式收集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孩子父母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用于开拓当事人的生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五

     

    杭州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经营的店招名为“某早教中心”,其培训学生食用的午餐是该公司员工在融景公寓1幢烧制完后送至培训中心食用,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5000元。

     

    案例六

     

    杭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从事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内设立食堂,为聘用的教师员工及参加培训教育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5000元。

     

    案例七

     

    杭州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广告

    该公司在官网www.bbidea.cn公布“免费热线0571-89896700”,经核实,该热线需按照市话收取话费,并非完全免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八

     

    杭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该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协议,获取这三家公司通过分别运营的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考研之家网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微信号、QQ号、学历等,以消费者成功支付学费总数的10%(最高2500元)支付给三家公司佣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元。

     

    案例九

     

    杭州市萧山区某教育培训中心虚假宣传

    该中心在其经营场所(楼梯过道处)设立含有“巧口教育科技,全球口语科技领导品牌”、“巧口模式5倍于中外教教学效果”、“全球首创互助语言系统”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未作出清楚、具体说明,亦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对于教学效果也难以客观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十

     

    杭州市富阳区某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学校在其前台、墙面摆放或悬挂多块印有“华大教育集团”的荣誉牌匾,经调查,该“华大教育培训学校”与“华大教育集团”无任何关系,其行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涉嫌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和虚假内容,违反《广告法》的培训机构都被处罚了。

    事实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是民生关注重点,2017年以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进一步理清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边界,在明确教育部门作为许可和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还是那句话,在办学路上,校长大大们还是正规办学,方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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