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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状况的深度解析!

    2016-11-08 来源:学邦技术

    随着教育培训行业发展趋向规范化,从偏好“量”的扩展到注重“质”的提高,意味着该行业的发展更为理性。经过近20年的发展,该行业在总量上已颇具规模,其发展速度也在降缓。


    但据研究,教育培训行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万亿,与现有的产值相比仍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因此急需资本的注入将其开垦成新的沃野,为此探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将成为主要的融资渠道,但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国内上市仍有诸多羁绊,为此该行业的发展亟需政策的引导迎来“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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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概况


    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规模来看,现有教育培训机构近万家,德勤(2012)预计,包含各类培训机构在内的中国民办教育市场,将继续保持1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5年将达6,400亿元规模。


    市场业务来看,教育培训主要业务涵盖:语言培训、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教辅培训、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来看,知名品牌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巨人教育、安博教育、环球雅思等占据英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等业务主要地位。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众多,但上市公司却较少,且没有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国内上市。从教育行业大类来看,虽有国内上市公司“方直科技”等,但其并非教育培训机构。此外,自2006年有十多家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依次为东方纪元、新东方、弘成教育、正保远程教育、ATA公司、安博教育、环球雅思、学而思教育和学大教育等。


    而对于实力不强的中等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无异于痴人说梦。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活力以推动教育产业的改革将成为研究热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的门禁也应适时而开。


    表1 中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概况表

      年份


    数量(万)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机构数量

    15.05

    14.39

    12.51

    12.95

    11.91

    培训人数

    955.46

    860.64

    943.56

    867.94

    898.66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机遇与挑战并存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机遇


    首先,民办教育培训企业依靠上市可以融得巨额资金。毋庸置疑,股权融资的好处在于范围广、规模大,这也是企业梦寐以求追求上市的主要原因。而这些资产多表现为货币资金,并为上市企业拓展业务,构建固定资产,引进高水平师资提供坚实的后盾;同时也使得其现金流更为充裕,在应对经营风险方面也更为收放自如,张弛有度。


    其次,民办教育培训企业上市有助于改善企业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国内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搭建不规范,财务体系不独立,内控机制也存在诸多缺陷,这就容易造成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与低水平管理相因相继。依据规定,教育培训企业若想上市就必须引进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对于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最后,上市能为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带来巨大的品牌效应。在经济社会里,一个企业经过上市包装后,便如同崔璨的明星耀眼整个行业。诸多投资者、业务合作及客户便会接踵而来,其极高的社会声望也会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前来加盟,进而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发展模式。这种品牌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即是企业的商誉,更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若是维护得当,定会带来巨大的效益。


    2、民办教育培训企业上市的挑战


    其一,首次上市融资的高额成本使民办教育企业望而却步。企业首次上市的成本一般包括中介服务费用、发行与交易费用与推广辅助费用,其中中介服务费用成本最高,其原因在于企业上市必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券商、其他咨询机构、财经公关机构合作。


    从目前实际发生的发行上市费用情况看,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总成本一般为融资金额的6%~8%,数据统计,中国内地平均每家企业IPO发行费用约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占到其平均融资额6.0%,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占比最高,其次是审计、律师和信息披露等费用。


    与之相比赴美上市的成本则要占融资总额的12%~20%,除了支付高额的审计、法律服务费用还要承担上市年费、投资者关系维护费、信息披露费等高额维护费用(参见表2),故花费远远高于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


    可见,企业上市是一种以雄厚资金为支撑的经济活动。在整体评估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后,我们发现真正有实力能够承担如此高额融资成本的聊聊无几,诸多希望上市融资的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只能望洋兴叹,所以民办教育培训企业探索上市之路仍旧荆棘横生。因此我们寄希望于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壮大自身实力的同时,也期盼政策上能够进一步为其打开上市之藩篱。


    其二,上市后,如何平衡市值压力与教育质量将考量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的管理能力。企业一旦上市后,就必须遵循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这就迫使它们时刻关注自身股价的稳定与增值,否则就有退市的风险。


    为此,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的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注重提高营业收入及短期获利能力来满足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以及业绩等方面的需求,他们的做法通常是扩大业务规模,实施兼并重组以迅速提高其市场份额。


    这种规模经营战略短期内确实可以扩大其影响力,提高盈利能力,但如若布局不慎,这种“快速致富”的途径就会导致管理水平与规模的加速延伸难以匹配,师资质量、教学内容与学员需求大有径庭。最终,教学质量也会成为换取短期收益的祭品。这类现象在已上市的教育培训企业中均有不同程度地显现,并困扰着管理者们的经营方略,俞敏洪先生曾就此问题表达过后悔新东方上市的想法。


    表2 中美资本市场上市费用及后期维护费用比较  (单位:万元人民币)

    可预测费用

    国内A股

    香港主板

    香港创业板

    纽交所

    纳斯达克

    上市费用占融资额比

    6%—8%

    15%—20%

    10%—15%

    15%—25%

    9%—16%

    年度投资者关系维护费

    5—10

    25

    25

    630

    630

    年度上市费用

    0.6—3

    8—90

    6—18

    24—315

    17—63

    年度法律顾问费

    10

    60—100

    40—100

    160

    160

    年度审计费

    30—40

    100

    60—100

    160

    160

    年度信息披露费

    12

    30—50

    30—50

    50—100

    50—100


    三、民办教育企业国内A股上市的困境——政策壁垒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身份界定不清


    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较为混乱,难以清晰界定其属性。目前市场上,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审批机构主要有两类: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选择不同的部门登记,就意味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身份性质却是云泥之别。


    在民政部门登记,表明其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其与上市主体的盈利性要求截然不符,更何谈上市之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迄今为止“另行规定”仍未出台,但就选择工商部门登记意味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备企业性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做法各有千秋,也存在诸多不规范,有的只将审批登记权限集中于其中一个部门,有的甚至规定需经过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部门联合审批注册,这就使得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更为模糊,也容易造成监管的多方化与无序化。在上市审批中,模糊不清的机构性质意味着后续发展过程中潜在风险较大,此种情形断难跨越上市准入门槛。


    2、“合理回报”与资本市场“投资收益权”的冲突仍是核心“病灶”


    尽管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有营利性质,举办者也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但此种状况仍立足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回报”基础之上。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目前来看,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与资本市场“投资收益权”仍有隔阂,也并不完全符合国内股票市场的逐利规则,仅此一项,也足可以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阻隔于上市窗口之外。


    3、公开募股的其他限制——上市门槛过高,等待期太长


    这里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上。


    一是在主体资格上,《管理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发行人必须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达三年以上。目前国内属于企业性质的民办教育机构绝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合伙制企业,因此其若想上市需经过转制或重大重组才能符合基本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是在财务状况方面,发行人需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如此高水的财务状况要求对一般的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着实是一种负担,据调查,行业内四成民办教育公司难以达到上市盈利要求。因此,无论是在主体资格上还是在财务状况要求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均是民办教育培训企业上市路途中的阻碍。


    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法律障碍


    国家对公益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对此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

    5、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6、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所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此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不明确是在学校最初成立之时,还是包括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的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其采取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又面临一法律障碍。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融资前景展望 


    1、政策空间的逐步放大将会迎来新的上市契机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以来,各界一直为推动此类改革不懈努力。


    新的进展是2015年底我国对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内的一揽子教育方面的法律进行修订,删除了《教育法》第25条第三款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不以营利为目的条款,这就意味着我国开始着手为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提供法律支撑。可以预计不久后允许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的相关条款终将会通过审议,届时营利性民办教育将得到法律层面的全方位认可,这是民办教育培训行业与资本市场充分对接至关重要的条件。


    一旦法律层面畅通无阻,加以监管与操作方面的政策落实到位,那么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国内A股市场不久会迎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陆。


    2、新的融资平台 ——“新三板”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对于解决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意义非凡。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比,新三板降低了融资门槛(见表3)。


    最新的“新三板”挂牌条件显示挂牌企业不再受股东性质、人数及企业类型限制,降低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利润、公司规模的要求,同时融资成本较低,等待期也较短,这些因素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不啻为福音。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新三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窗口,但其股份的流动性与融资规模仍难以企及主板,尽管如此,民办教育在“新三板”上市对打造市场品牌,规范自理结构,壮大初期规模仍至关重要。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将此种方式作为登陆主板的跳板。


    表3: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的比较

    指标

    新三板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资金筹集方式

    定向发行

    发行新股、定向增发

    发行新股、定向增发

    周期

    周期较短,通常6—12个月

    通常在3年以上

    通常在三年以上

    融资费用

    费用低、一次性支付

    费用高,后期维护费用高

    费用高,后期维护费用较高

    挂牌地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证券交易所

    盈利能力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教育上市企业营收增长,IPO市场回暖


    来自德勤的研究显示民办教育培训企业上升的空间较大。从教育类上市企业的业绩来看,2014年中国教育上市企业营收达到23.23亿美元,对比2013年20.25亿美元增长15%,净利润率平均在14%左右。


    其中弘成教育和诺亚舟由于进行了私有化退市,新上市的则有全通教育、达内教育、昂立教育和枫叶教育。2014年1月,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创业板上市。4月初,IT职业教育机构达内科技于美国成功上市,随后6月,昂立教育借壳新南洋的方案被证的IPO进程逐步回暖。


    这些种种情形表明上市着实能给民办教育企业带来巨大收益,同时也意味着教育培训市场的潜在份额仍然巨大,这样会激励与刺激那些实力较强的民办企业通过资源整合赢得踏入资本市场的机会。


    总之,基于当前的经济运行环境、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财务状况以及行业监管走向,我们可以预计不久之后国家会加快释放教育培训行业的潜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为了迎合这种趋势,必定会抓住机会迎来新一轮上市之潮。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各项收益性指标也预示着其持续性经营前景光明,市场开发潜力巨大。此外教育行业政策的变革,使得教育产业化发展方向更为明确,教育板块的投资将迎来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