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7 来源:学邦技术
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不宜一律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留有适当的余地。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认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要求。
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教育,体现国家意志,应当充分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在该领域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必要的。
修正案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收费方面,修正案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此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修正案还规定,在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针对民促法三审草案落地,育投汇教育产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刘小红女士认为,本次修法对民办学校的重大影响,体现在其是否具有营利性法人地位,进而突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除了义务阶段不得开设营利性民办学校外,该法对于民办学校的重大影响,还得看相关部门(国土、税务)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出让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的态度,因为土地成本和税费成本是直接影响民办学校办学绩效的两大成本,如果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享受相关优惠,那么此前被大众所期待的政策利好和教育资产的证券化之路很有可能落空。
记者:“这个问题提给法工委和教育部。这次我们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有一条大家都很关注,就是在民办教育法修正案中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这一条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现有的这些民办学校特别是有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之后会怎样处理?谢谢。”
朱之文:“我来回答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草案明确了依法举办、依法管理、依法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对于整个K12非学历教育行业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1、依法举办,有利于行业从无序走向有序。
过去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一直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草案明确规定了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前置审批,工商局部门登记,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双重领导;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前置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此次修法之后,有利于全国数以万计的K12非学历教育机构找准自己的行业定位、本质属性,明确自身发展战略,也有利于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机构依法审批非学历教育机构。
2、依法管理,有利于促进非学历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
非学历教育存在的重大意义是满足了家长、孩子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广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教师,难以找到教育者的存在感和自信心。
修法后,将非学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有利于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指导、行业协会依法自律,举办者、从业者依法发展。
3、依法扶持,有利于激发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创业热情。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非学历教育领域最容易特色化、规模化、互联网化。
修法后,预计将有一大批有教育情怀、有社会责作感的创业者加入非学历教育的创业大潮。
未来五年将会有数以千亿的资金投资进入非学历教育领域,将有效促进教育内容研发、学习平台搭建、学习效能优化,在遵循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推动一大批特色课程建设和集团办学,塑造数以百计、千计的教育品牌。
修法既为广大k12教育机构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者共同面对。
1、需要依法制定行业标准。
在遵照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民办教育协会、行业专家、举办者代表,共同商讨拟定一套科学、高效的行业管理标准。
从对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要求、从业要求、课程设置、质量控制、安全管控、诚信办学、社会责作等方面,给予广大非学历教育机构以指导、考核,促进行业自律,塑造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正面形象。
2、需要依法对从业者进行管理。
需要尽快制订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业者(教师)的从业资格,将所有依法设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从业者、教师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依法促进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业者和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从而提升整个行业水平。
总之,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为整个K12教育行业明确了法律地位,提升了举办者、从业者的社会地位,将有效促进公办民办并举,学历与非学历共存,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行业态势。